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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范运行

发布时间:2018-08-07 编辑整理:调研报告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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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范运行

近年,笔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相关审计中发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政策执行缺少刚性约束,监管乏力,有些甚至与教育部门“断开链接”形成监督盲区。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如何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范运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校发展现状

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定的国民教育,这一属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不仅应当是一种公平的教育,而且是一种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其公平性的教育。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在追求教育质的公平上都依法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条件和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过程,是公平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赋予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

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进教育现代化,做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中国教育产业正处于消费升级大趋势下,民办教育渗透率在逐步提升,中国民办学校数量及在校生规模在逐年增长。为大力发展和扶持民办教育,部分政府允许公办教师可以保留编制进入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迎来了春天。

一是法律明确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心得体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强调“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公办学校有益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确立了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

二是民办学校填补了另类办学的需求。民办学校的兴起为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及一些因工作原因无暇顾及子女的学生和公办学校因就近入学解决不了适龄学生的具体情况分担了困难,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政府的重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三是有高收费政策的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收学历教育的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公示”,收费实行自主市场调节,为民办教育学校在收费上提供了更大的弹性。

资料显示,2016 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17.10 万所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比上年增加 8253 所,同比增长 5.1%。仅以恩施州为例,截止2017年全州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194所,在校学生62.4万人,其中民办学校19所,在校学生3.51万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617所,在校学生38.74万人,民办学校11所,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1.78%,在校学生2.31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5.96%。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茁壮成长为义务教育发展带来新机遇和新挑战。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办教育是集社会资金办学的特殊教育形式,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民办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资源和经费的不足,同时也激活了教育体制,满足了部分家长对选择性教育的需求,但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质量监管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一)办学目的存在营利性

公益性是义务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和目标责任,是国家为了实现和保证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一致,而赋予的一项非常重要责任。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实际纯粹把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来办的民办学校还是少数的,范文参考网以营利为目的而办学的企业和集团不在少数,有部分学校不断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如将正常上课期间的学校特色素质教育课定为兴趣班加收学费,甚至还在地下停车场开设洗车场,规划绕弯子行车路线收取地下停车场车费,造成交通拥堵。如果只为了营利而办学,将与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相悖。

(二)监管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实施国家制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依靠法规政策的完善才能得以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才能调动办学的积极性,但法规上对如何营利,回报率多少等并未具体规定,致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资金管理不够明朗。

(三)自主收费政策泛滥的自由主义

个人简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此规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按“自主定价、市场定价、事先告知”的要求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策,实行备案制度,但不属于强制备案。以我州为例,学费从8000-12800不等,有的学校一味通过提高学费来支持学校发展,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降低了家长和社会对民办学校的认同感。

对其收费管控缺失,也给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落实造成一定的障碍。按规定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民办学校学生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杂费。但由于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而不是审核制,不少民办学校在物价部门备案学费虚高,实际收费本来低于备案价格。笔者在审计中就遇到这样的尴尬,审计中相关学校出示学费收取票据且强调其实际减免学费远高于补助公用经费,国家补助公用经费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被用于弥补其经费支出。

(四)以民营为由的“不拘一格”

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办学理念和办学体制上更多体现的是效率性和多元性,部分民办学校吸引生源的优势就是特色办学,重挖掘学生特长方面的潜力。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属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学校,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教育部门理应对其进行教育质量监管。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高峰期,可塑性很强,民办学校学生一般吃住都在学校,热门思想汇报可教育和接受教育的空间比公办学校要大的多,但有些学校为了增加噱头在办学重点上有失偏颇,忽视基础教育工作,这就有些本末倒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学校的办学质量,但有些民办学校以民办为由扩大自主空间,包括教材选取、科目设置等都自成一体,有时就连公立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放春秋假制度都置若罔闻,美其名曰属民办学校独立自主。岂不知民办学校主体是私营业主,但学校服务的对象仍是属于义务教育的对象的适龄儿童,要坚决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应该享受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只有加强监督,才能让民办学校不滋生自由主义,处于监督的真空状态。

同时,由于民办学校为某些集体或个人投资,学校的招生、收费、管理都直接受控于投资人,校企间利益关系的建立直接对学校管理产生利害。据了解有些学校家长向校长提出部分建议,校长答复需要找董事会他无权作主,这种治校模式无法建立起家校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可持续发展性。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保障民办义务教育的合法地位和规范办学。立法工作是民办义务阶段学校生存发展的根本和前提,工作总结只有坚持在法律上对其正确导向和管理,才能使其健康发展。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民办教育依法治校,才能达到教育的真正价值,为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管理水平保驾护航,给孩子营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二,要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教育部门要严把准入资格、加强教学督导、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指导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收费规定、广告发布、年检年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各项关口。逐步建立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将认证作为一种以自我评估和同行评估为基础的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退出机制,切实保证教育质量。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加大查处力度,净化民办教育市场,为民办教育营造健康的发展环境。

第三,加强内部管理,创出自己办学的特色,用实力做标签。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按规定权限到教育、价格部门备案,并保持收费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同比上涨超过10%或单次上涨超过一定数额的,要向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办学成本资料接受成本监审,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民办学校再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且每次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沟通无极限,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有效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活动,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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