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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18 编辑整理:开题报告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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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范文TOP100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 1879 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 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 2 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1907 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 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 年 4 月 28 日,马萨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 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 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范文参考网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 1925 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 1956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 年 4 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 20 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 70 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范文写作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08年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 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思想汇报专题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19年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1997年《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
  
  2014年1月26日----2014年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01年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2004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06年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 现代法学 2005年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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