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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购房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2017-11-23 编辑整理:合同范文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范文参考网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合肥购房合同备案》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范文参考网。

篇一: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各分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三县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2000-0171)。然而,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其又进行了格式化,即在示范合同文本的空白处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嫁合同风险。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成为近几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之一。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品房 合同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 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 2009年9月22日

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签约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2000-0171)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遵行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考《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附件)拟定格式条款。

三、市区内(除三个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合肥市工商局直属局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新站综合试验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注册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

四、范文TOP100申请办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 格式条款合同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并附电子文档;

(五) 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后,应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在征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于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对不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发

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列明格式条款合同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企业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思想汇报专题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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