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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民事诉状

发布时间:2011-12-31 编辑整理:范文参考网 来源:法律文书 手机版

  民事诉状

  原告:徐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30502xxxxxx11,住湖州市吴兴区xxxxx。

  被告:湖州XX医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1月上旬感觉右上腹部不适,伴持续性隐痛,不剧烈可忍受,于2010年11月18日在被告处行全面体检。在行腹部彩超检查时,原告与彩超医师讲述最近右上腹部隐痛不适,请他认真检查一下。彩超医师诊断肝脏为肝脏切面大小正常,被膜光整,实质回声均匀,血管网络清晰,肝内胆管未见扩张,门静脉正常范围,意见为肝胆脾肾未见明显异常。于2010年11月20日接到被告体检中心的体检回执,认为原告只是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不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和靴型心,没有告知原告需要复查腹部B超。工作体会原告按照被告医院的意见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可是右上腹部不适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进行性加重。

  于2010年12月30日,原告因右上腹部隐痛不适来到了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超声检查显示为肝左叶见一个大小约50*39mm中等偏强的回声团块,且与周围组织欠清。门诊以考虑肝癌和腹水收入住院治疗,住院6天后因为当地医疗条件有限,之后转诊到上海长海医院和上海武警医院治疗,上海长海医院核磁共振(MRI)诊断为肝内胆管癌,但由于发现较晚而失去了最佳手术治疗时机,目前原告在湖州解放军九八医院接受支持治疗。

  原告实在难以相信,一个月前湖州XXXX医院的体检报告认为原告一切正常,而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竟然确诊为肝内胆管癌晚期,这样的结论让人无法接受。之后原告及家属多次咨询了上海长海医院的专家和上海武警医院的专家,专家们一致认为肿瘤不可能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长到如此之大并广泛侵犯周围组织伴腹水,根据原告当初腹部隐痛不适、纳差、乏力解黑便等症状,说明其在体检时已经患有肝内胆管癌,而被告处彩超医师没有认真检查就擅自下“未见异常”的结论,致使原告误认为自己患的只是高血压、糖尿病,而白白延误了一个多月的治疗时间,错失了最佳的手术时机,现在只能靠放疗等支持治疗来延缓肿瘤的恶化。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体检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原告患有肝内胆管癌的事实,存在严重的误诊、漏诊行为,且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构成医疗事故,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文写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XXXX

  201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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