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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问(下)

发布时间:2012-12-28 编辑整理:范文参考网 来源:范文网 手机版

24、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5、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6、劳动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现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7、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8、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9、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解散时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2、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33、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34、什么叫克扣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35、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
答: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36、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工资应按何种原则确定?
答:用人单位确定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但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7、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就工资支付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因此,劳动合同就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否则该项规定无效。
38、什么是劳动者的正常劳动?
答: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39、各级工会组织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有哪些权力?
答:各级工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40、如何利用信用信息系统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1、用人单位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42、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而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请求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1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43、劳动保障部门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工资的权利?
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劳动者关于获得工资权益受到伤害的举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4、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因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因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发生有关工资支付的争议,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的,是否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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