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馆藏比较丰富的知名大馆,如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纷纷掀起了一股挖掘、整理、出版馆藏古籍的热潮。这股热潮的形成,既有文化传承上的需要,也有丰厚经济利益的刺激。这些影印古籍文献价值较高,当然价格也颇菲。
我馆虽然在馆藏上不能与上述知名大馆相媲美,但是经过五十多年的积淀,在古籍、民国时期期刊、外文原版图书等几方面也颇具规模,有些藏书属海内孤本,世所仅存。如果我馆起而效之,是否存在法律层面上的羁绊,下面不揣浅陋,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简称《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但著作权人的权利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永远的,而是在期限上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 十年的12月31日。”
对于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作了类推规定,但是在保护期限上较个人更短,仅限于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论文网 fwwang.cn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为了利于文化传播,上述规定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公益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超过保护期限之后,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进行免费复制和出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收藏单位成为进行复制和出版的利益所有者。如果藏书具有唯一性,那么收藏单位也就相应的成为唯一的利益所有者。
我馆的藏书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不侵权的影印再版呢?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如果我们以目前为起算点,首先由此上推50年;如果著作权人的卒年不详,我们按当时平均寿命80岁(高估)计算,再上推80年,合计应为130年。即2007-130=1877,作者凡是出生于1877年(清光绪朝)以前的古籍、民国时期期刊、外文原版类藏书,大致上都符合影印再版的条件。
上书时,一旦发现有学生不用或不能正确使用代书板,我会立即对其进行指正;工作闲暇时坚持巡库整架,即使碰到不大好沟通的学生我也知道怎样合理应对。刘宪成主任有时会给我说说他工作中的想法,让我受益匪浅,我也学着留心发现问题并积极思考一些问题。范文网 WWW.FWWANG.CN这也使我很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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