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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医疗期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2-12-28 | 栏目:法律文书 | 电脑版


问:我是本市某合资企业的职工,进该单位工作还不满2年。前不久,我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是患上了大病,需住院治疗。据医生告知,这种慢性病短时间内不易治愈。对此,我很担心,我不知道单位是否会因为我的身体问题而将我辞退?专家能帮我解除困惑吗?
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而就此进行必要的治疗,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将职工辞退的。这一点请你尽可以放心。
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而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的医疗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设置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如果你所患疾病使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也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那么,依据本市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再约定一个医疗期,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加起来不得少于24个月。
如果你医疗期满后,没有达到丧劳或者部分丧劳,但又不能正常上班工作,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单位在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向你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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