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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廉洁履职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12 | 栏目:规章制度 | 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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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部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勤政廉政的制约机制,将自律机制、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与奖励机制有机结合,促进干部队伍廉洁高效,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公司有关部精神,依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履职奖惩办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责任与风险相结合,监督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部工段职以上干部。
第二章设定方式
第四条廉洁履职奖金额:正科职xxx元;副科职(含工段职)xxxx元。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规接受礼品馈赠、宴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挥霍浪费公共财务等。
第六条贪污受贿的行为。非法占有公私财务,贪污、受
贿、违规收受回扣及手续费等。
第七条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规借用公款或以个人
名义存储公款,违规担保以及违归操作资金的二次分配权等。
第八条本人自动离职。
第九条参加赌博活动。
第四章处罚标准
第十条履职考核对象在廉洁方面被司法机关或纪检、
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全额扣除本人履职奖。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80%。
(三)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70%。
(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60%。
第十一条履职考核对象责任范围内出现违反廉洁规定的问题,实行责任立案追究: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30%。
(二)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20%。
第五章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考核期为一年。考核结束后,对未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返还50%的履职奖;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按处罚后的50%返还。剩余的50%履职奖转入下一个考核期。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正常离任且未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给予全额返还履职奖。自动离职的考核对象不得履职奖。
第十四条廉洁履职奖的考核由部纪委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运输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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