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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诉讼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11-17 编辑整理:申请书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范文参考网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撤销行政诉讼申请书》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范文参考网。

篇一: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王明政,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泊子村518号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王明祖名下的证号为福集用(2000)字第0037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系烟台开发区古现街道皂户头居委会居民,在村里有民房一处,1989年3月取得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2000年4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哥哥王明田将该房产卖给北京市居民王明祖,2000年8月第三人王明祖私刻申请人的印章向原福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办理了证号为福集用(2000)字第00377号登记在王明祖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认为王明祖系北京市城镇居民,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能取得宅基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申请人未到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范文写作原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不严,致使王明祖通过私刻申请人印章的非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皂户头居委会已划归贵局管理,故向贵局申请撤销福集用(2000)字第0037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如不依法撤销,申请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

2012年3月30日

篇二: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汉族,生于,身份证编号。电

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决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申请人(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至2012年日止。按合同约定:“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享有优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侵害了申请人陈晓华的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的买卖行为程序违法,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因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其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该诉未进行审理,未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前,申请人陈晓华交纳房租的相对人仍为贸易公司。申请人陈晓华与被申请人富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后,仲裁判定才有基础。仲裁委基于错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裁定申请人富乐公司具有原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

二、仲裁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根据《租赁合同》申请人陈晓华于2004年5月1日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7万元、第四年8万元、第五年8.5万元、第六年9万元、第七年和第八年每年10 万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交一次,承租人到期不交纳房租拖欠15日以上的,终止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根据合同半年交一次房租的约定,范文参考网陈晓华应分别在2011年2月、2011年8月分别对2011年的房租进行交纳。然而2011年6月,申请人陈晓华歇业,即之后并未再对涪城路64外贸大楼二楼进行使用。同时,根据合同申请人陈晓华延期15日未交纳房租,终止合同的约定,则申请人不应再交纳2011年6月以后的房租。而被申请人富乐公司只要求申请人陈晓华支付2011年租赁费10万元,也就表明2011年之前的租赁费用已交纳,同时证实因解约2012年的租赁费用也不再给付。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申请人陈晓华对2011年的租赁

费,也只应承担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合同止于此时)期间的租赁费33332元【(100000/12)*4=33332元】。因此,仲裁委员裁定申请人陈晓华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1年的房租10万元,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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