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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裁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11-21 编辑整理:申请书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撤销执行裁定申请书》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篇一: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

申请人: 广州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牟XX,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

被申请人: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穗花劳人仲案(2013)X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13)XX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为一裁终局,现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亦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已予受理,受理号为(XXXX)穗中法立审劳仲审字第XX号。另,被申请人为外地人,家住XXX,若贵院执行完毕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裁决,可能出现难以执行回转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贵院裁定中止穗

花劳人仲案(XXX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XX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二:执行裁定复议

执行裁定复议

复议人(申请人)唐丽元,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范文参考网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2月28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

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思想汇报专题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撤销执行裁定)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衡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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