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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合同样本_范文

发布时间:2009-08-07 编辑整理:范文参考网 来源:范文网 手机版

甲方: xxx(单位)

乙方: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上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方为乙方及时协助申办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事项。

(三)及时为乙方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帮助乙方免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结合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四)甲方组织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到规定的地点享受免费查体服务。

(五)甲方为生育一孩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乙方,从领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六)甲方为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把好档案建立、生育证申报、节育措施落实、孕情检查(月访季查)等关口,对违反《合同》的育龄人员及时处理并征收违约金。对违法生育的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协助督促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服务。

(二)乙方在结婚登记、怀孕、生育、合法收养子女、落实节育措施后当月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件。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持有关证件及时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及时申办二孩《生育证》。在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之前应主动采取节育措施,违法怀孕的,自觉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三)持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能私自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做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协助报请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实施流引产手术。乙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应参加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二胎孕情监控。

(四)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季度孕情查体,乙方为男性职工(配偶年龄在49岁以下的)应按时提供女方单位季度查体证明,女方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直接纳入男方单位查体。

(五)乙方生育孩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自觉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六)乙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每月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等待遇。

(七)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因务工、经商、探亲、就医、轮岗或其他原因外出30日以上的,由甲方协助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甲方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外出期间,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供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或返回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查体。当家中有已婚育龄妇女居住5日以上的,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流入育龄妇女的情况。

(八)乙方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复印件,并签订房主、业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监督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当租房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除积极劝阻、制止外,及时向甲方汇报。

(九)乙方主动配合甲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收留、不包庇、不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对法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兼)职干部予以处理,并由合同监督小组分别收取100—200元的违约金,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二)乙方育龄妇女请假超过10天者,除按单位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外,还必须经计划生育干部签字备案(先孕查后批准)。对擅自离岗者罚款50元,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擅自离岗超过三个月,按菏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乙方在新调入、结婚、怀孕、生育的当月不主动向单位计生办报告,提供相关证件。甲方收取500元的违约金,不能主动上交的,则从工资中扣除。

(四)乙方非法同居的,甲方收取乙方100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补办结婚证件,在规定期限不补办的停发工资,离职待岗。凡非婚生育的,县计生部门按《条例》规定的条款处理后,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2000元。

(五)乙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要按规定程序申领二胎生育证,持证取环、持证怀孕,无证怀孕的按违法怀孕处理,除征收500元违约金外,限期内终止妊娠。

(六)乙方生育一胎不及时落实放环措施的,甲方征收违约金200元,并限期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绝育措施的,征收违约金500元,并限期落实绝育措施。

(七)乙方不按时参加季度查体的,征收违约金100元,每延期一天加征50元(从工资中扣除)。并限期到单位报到,限期内不报到的,按菏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处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不按时邮季度孕检证明或邮寄假证明,限期返回查体并征收违约金1000元,限期内不返回查体的,按菏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处理。

(八)乙方属已婚男性(其配偶在49周岁以下)不按时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季度孕检证明的,征收违约金100元,每拖延一天加征50元。配偶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直接纳入甲方单位管理。

(九)乙方属离婚的,离婚前不到计生办查体的,征收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查体。凡采取假离婚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菏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处理。

(十)乙方为离婚、丧偶女性干部职工,要按月参加单位组织的随访并签字,不按时参加的,征收违约金500元,并限期参加随访。

(十一)每月25日至30日为随访、签字时间,甲方不按时随访、签字,各征收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兼)职干部违约金100元。

(十二)乙方超计划生育的,除落实“双开”处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追回享受的奖励。

(十三)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违法生育,甲方收乙方违约金2000元。

四、争议处理办法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的,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司法部门受理解决。

五、附款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金要及时兑现。

(二)甲乙双方的违约金,实行专户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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