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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买方违约(4)

发布时间:2017-10-18 编辑整理:合同范文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不过这遭到了买家王丰的拒绝。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卖方母女俩告上法庭,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则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时就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这一案件中,买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当庭陈述银行已经发出贷款承诺函,承诺贷款1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这足以表明买家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但是卖方在法庭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卖家新增诉前保全费等成本

既然是违约,那么该承担何种责任?是否需要作出20万元的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买家没有提供相应的损失凭证,再加上卖家在拒绝卖房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买家提出的赔偿损失诉求。

那么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呢?一审法院在判词中写道,一方面买方在深圳的限购政策之下具备购房资格,同时买方也在法庭上针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承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除此之外,涉案房产没有抵押登记的情形,红本在手,除了因为涉及本案被诉前保全查封之外,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已经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判定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案件受理费430 0元,买家承担20 0 0元,卖家承担230 0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也由卖家予以承担。也就是说一番官司下来,毁约方不仅房子要继续出售,还要额外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以及律师费,损失上万元。

说法

对抑制违约潮有积极意义

代理此案的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维刚昨天刚刚拿到判决,就将判决文书上传到网络。胡维刚对这一判决感到很满意,并认为具备积极的意义。他介绍说,合同的签订正是为了履行,法院的这一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目前的违约浪潮或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存在一定风险要谨慎选择

不过面对这一判决,也有律师表示不甚乐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一直呼吁要谨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继续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较大,不可知的因素多,这包括可能产生巨额的税费以及产权人的配偶对权利的主张,这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长期从事二手房诉讼交易纠纷的张茂荣律师早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他们的团队事先会列出诸多的风险点,逐一进行排查,在有把握的情况下方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提醒

若符合三个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3·30”新政之后违约案件大多在审理中,该宗案件是目前所知的新政之后第一宗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不过南都记者获悉,早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法官在一次讲座中曾提及,房产交易合同继续履行一般要符合三个条件,只有具备三个条件,法官才极有可能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迅速判决与案情较清晰有关

这三个条件包括购房者要具备购房资格,其二购房者要将卖家的银行作为第三人,以便法官判决银行配合赎楼手续,解决赎楼问题。其三则是购房者要能够一次性付款。最后一个条件,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题,若不能一次性付款,就需要卖家配合办理按揭手续,执行难度过大。

代理此案的胡维刚律师也介绍说,罗湖法院的这一案件正好符合前述三个条件,直接印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法官在讲座中的有关说法。

胡维刚还表示,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判决,也与案情较为清晰有关,卖方明确承认不卖房,违约事实认定较为简单。而有些案件卖方可能先要找各种理由不承认违约,甚至称是买方违约,因而法庭需要调查的时间会较长。

一次性付款成“拦路虎”

这一案件因为买家选择一次性付款,才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对于很多买家来说,一次性付款将要承担的压力极大,也成为他们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拦路虎”。

在此案中,代理人胡维刚告诉南都记者,当事人也是工薪阶层,一次性支付全部215万元购房款以及中介费等确实倍感压力。

不过胡维刚表示,目前他的当事人是想通过向亲属筹措资金等方式,凑齐钱款,在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再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取消费贷款,用来偿还亲朋好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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