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如因乙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以及乙方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及财产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5.乙方在当日公务活动结束后须将车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内,节假日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存车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保证车辆完好无损。因
违法规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负责并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清洁。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原合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范文写作,对甲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严重失职、渎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行为不端损害单位形象的;
(7)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员岗位的。
5.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6.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聘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受损情况,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时,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