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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环节的监管

发布时间:2018-06-03 编辑整理:调研报告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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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环节的监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为规范残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2016年7月起,新的《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残保金”政策在征缴标准、征收主体、征收时间等方面都有调整,征缴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多数未达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深受此规定的影响。

一、残保金征收管理现状

2016年,征收主体完全交由地税机关征收,改变了以往由地税机关配合残联部门代征方式,当前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依据由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是按照地区平均工资来进行申报,现在按照企业自己的工资水平来缴纳,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多交,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少交。因此2016年起,残保金在很多高工资企业悄然增加了,而且增幅不小。

据抽查统计,荣昌区2016年398个单位向地税机关缴纳残保金近800万元,2015年262个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缴纳220万元、地税机关代征残保金近600万元,2016年新的征收方式增收残保金近200万元。

二、征收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地税机关征管能力和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能和残疾人联合会相比。今年5—6月参与残保金征收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以下四个问题: 征缴覆盖面依然偏低、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用工资料、虚假参保信息、瞒报职工薪酬等方式,应申报未申报或少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企业虚假挂靠残疾证减免残保金。亟需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1.征缴覆盖面依然偏低。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虽然残保金已开征多年,但仍然有不少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不主动缴纳残保金。经分析,2016年有400家企业主动缴纳残保金,范文内容地图征缴率不足50%,部分正常经营、有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记录的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小微企业除外)却未按定申报缴纳。

2.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用工资料、虚假参保信息、瞒报职工薪酬等方式,少申报残保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5—6月份需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单位本年缴纳的社会保险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认证手续,经确认后,作为已安置残疾人数抵减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为此,部分企业弄虚作假,利用信息技术PS等工具,编造设计虚假用工资料、虚假参加社保信息、及瞒报职工薪酬等方式,企图少缴残保金。

3.部分企业虚假挂靠外地残疾证享受残保金减免等优惠政策。因目前重庆市外地残疾证真实性难以查证,加之国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减免残保金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企业利用此政策和外地残疾证监管漏洞,买卖或挂靠残疾证,虚构残疾人安置合同,减免保障金,进而少缴或不缴国家相关税收。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经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识淡薄,缴纳残保金自觉性不高;热门思想汇报二是地税机关重税轻费,对残保金征收力度不强,未能应收尽收。三是残疾人就业年审宣传的没有工商年审那么广泛,所以,很多人不注意,有的是不在意,有的是忘记年审时间,造成多数用人单位应缴未缴残保金问题发生。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国家征收残保金的本意是为了促进用工单位对残疾人群的重视,从而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既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此,特建议如下:

(一)强化政策宣传。一是地税、残联等部门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企QQ群、微信、电视、报纸等渠道,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残疾保障金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主动、足额申报缴纳残保金。二是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街头、社区现场讲解残保金政策,让社会各界特别是用人单位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的目的和意义,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

(二)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地税、残联应成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联席会议,对残保金减免审核及审批、范文参考网征收管理、统一扣缴等事宜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沟通信息、协调解决征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升残保金的征收质效。二是残联应加强与工商、人社、统计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残保金征缴单位数、单位职工人数、残疾人安置数、残疾人正常到岗就业数等基础信息收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强化征缴措施。一是地税部门同等重视残保金征收与其他税费征收工作,严格征收标准,规范征收程序,保证残保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对要求缓、减、免的用人单位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二是地税、残联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对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申报不实、少缴(漏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对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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